公示

 

2023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23)苏09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周桂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后罪犯周桂华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2024)苏09刑终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院(2023)苏09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后,罪犯周桂华因病未予收押。后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其进行法医学审核,罪犯周桂华患胰腺癌,其病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现将罪犯周桂华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257、0515-68558266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