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苏0192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以陈冬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陈冬阳以其患肺癌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报请上级法院同意,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苏0192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陈冬阳暂予监外执行,于6月26日送达罪犯陈冬阳本人,并交付执行。现将罪犯陈冬阳暂予监外执行案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