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3-01-30 浏览次数:1093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苏0113刑更6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孙婷,女,1990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900425162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顺家园47栋3单元206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村海子口队3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20)苏0113刑初5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当日向孙婷宣判,孙婷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0)苏0113刑他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6月25日,孙婷以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苏0113刑他2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5月19日孙婷再次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苏0113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9月22日孙婷再次以本人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南京市栖霞区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显示,2022年8月25日孙婷在南京市栖霞区医院生育一男,取名孙尤尤。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复函认为,罪犯孙婷在社区矫正期间,居住情况未发现变化,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孙婷暂予监外执行。
另查明,孙婷前二次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应自罪犯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故罪犯孙婷前二次暂予监外执行已执行刑期为218日,孙婷因数次暂予监外执行应折抵的刑期为222日。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孙婷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时间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除外)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