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3-04-03 浏览次数:1278
南 京 市 栖 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 0113 刑更 1 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叶盟,女,1994 年 2 月 16 日 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420921199402162660,汉族,大专文 化,武汉市懒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住地湖北省 武汉市江汉区崇安鑫城 D 栋 2005 室,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 区民主街 17 号 4 栋 17 楼 2 号。
2022 年 6 月 10 日,本院作出(2022)苏 0113 刑初 169 号 刑事判决,以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罪犯叶盟有期 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当日向叶盟宣 判。同年 6 月 21 日,叶盟以“处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同年 8 月 3 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对罪犯叶盟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同年 8 月 5 日向叶盟送达。叶盟该次哺乳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4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4 日止。2023 年 1 月 5 日,叶盟以“本人怀孕”为由, 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3 年 2 月 17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 苏 01 法鉴审字第 00003 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 书》,该意见书技术审核意见为:根据送检病历材料及指定医 学检查情况证实,叶盟目前孕 17 周,疤痕子宫。武汉市江汉区 司法局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 认为罪犯叶盟具备在其辖区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南京市栖霞区 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叶盟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叶盟确为正在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 执行的情形。但尚不知叶盟将要出生小孩的具体出生日期,可 以由当地矫正机构视叶盟生育情况向本院提出建议。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叶盟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