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3-09-12 浏览次数:926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 0113 刑更 10 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叶盟,女,汉族,1994 年 2 月 16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420921199402162660,大专文化,武 汉市懒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 区崇安鑫城 D 栋 2005 室。
本院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作出(2022)苏 0113 刑初 169 号 刑事判决:被告人叶盟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 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22 年 8 月 3 日,因叶盟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我院以(2022)苏 0113 刑更 3 号决定书对罪犯叶盟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4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4 日止;该决定书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向叶盟送达。2023 年 4 月 3 日,因叶盟为正在怀孕的 妇女,我院以(2023)苏 0113 刑更 1 号决定书对罪犯叶盟暂予 监外执行,起始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3 日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 失之日止。2023 年 7 月 5 日,叶盟以其本人哺乳为由,并提交 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 外执行。
关于叶盟哺乳情况,根据调查,叶盟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 生育一子的情况属实。武汉市江汉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评估 叶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 叶盟暂予监外执行。叶盟本次哺乳期限为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 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叶盟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叶盟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