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颜笑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3-06-14 浏览次数:937
1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 0113 刑更 6 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颜笑,女,汉族,1989 年 4 月 28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20723198904283044,大专文化,苏州 光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文员,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悦 湖花园 2 幢 802 室,户籍地浙江省安吉县杭垓镇松杭村诸安岭 自然村 26 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20 年 5 月 8 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2022 年 8 月 30 日经本院 决定被逮捕,同年 9 月 1 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作出(2022)苏 0113 刑初 54 号 刑事判决:被告人颜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当日向颜笑宣判。后同案被告 人李军军等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 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本院于同年 3 月 10 日向颜笑送达二审裁定。颜笑于送达 二审裁定当日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颜笑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生产,其申请暂 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2023 年 4 月 27 日,本院收到颜笑邮寄 的相关材料,其以哺乳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向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发函核实,颜笑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生育一子的情况属实。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 决定对颜笑暂予监外执行。颜笑本次哺乳期限为 2023 年 4 月 182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止。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颜笑确为正在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颜笑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