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开明暂予监外执行公示材料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3-03-28 浏览次数:1023
罪犯吴开明,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5806215830,汉族,住建湖县冈西镇陆河村三组124号。
2022年8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2022)苏0925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开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生效后,罪犯吴开明以其患有肺癌,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本院委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2)盐法鉴审字第0105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意见是:被审核人吴开明患肺癌,其病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吴开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吴开明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