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王燕萍收监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2-17 浏览次数:1064
罪犯王燕萍,女,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了(2022)苏049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王燕萍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因罪犯王燕萍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决定对罪犯王燕萍暂予监外执行,其刑期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2023年1月19日,常州市武进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以罪犯王燕萍未实际哺乳抚养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且存在不如实报告自己的情况、长期向社区矫正机构隐瞒重要事项、不假外出等行为,建议对罪犯王燕萍收监执行。
经查,罪犯王燕萍确有不实际哺乳抚养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等行为。本院认为,罪犯王燕萍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其刑期未满,应对其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燕萍收监执行余刑有期徒刑二个月一日。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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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