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时海燕收监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2-24 浏览次数:1024
罪犯时海燕,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了(2018)苏0492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时海燕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罪犯时海燕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怀孕,我院先后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12月28日、2021年2月10日、2021年9月13日、2022年3月22日分别决定将罪犯时海燕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2月22日,常州市新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以罪犯时海燕哺乳期已满一年,原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建议对罪犯时海燕收监执行。本院认为,罪犯时海燕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其刑期未满,应对其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时海燕收监执行余刑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一日。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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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