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孙锦锦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次数:1028
罪犯孙锦锦,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01220392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十八里镇陈楼村一组025号,暂住重庆市渝北区公园置尚小区1栋2单元602室。
2022年12月7日,本院作出了(2022)苏0492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孙锦锦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案件生效后,罪犯孙锦锦以其怀孕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组织会诊后出具审核意见书确认,罪犯孙锦锦至检查日期时处于怀孕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孙锦锦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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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