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丁翠翠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08 浏览次数:949
罪犯丁翠翠,女,199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
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23)苏049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丁翠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023年6月16日,本院决定将罪犯丁翠翠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8月11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司法局以罪犯丁翠翠原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怀孕期妇女)消失为由,向本院建议对罪犯丁翠翠收监执行。
经查,罪犯丁翠翠于2023年8月3日在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生育一女,系实际哺乳抚养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其哺乳期为2023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丁翠翠不予收监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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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