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郭敏收监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920
罪犯郭敏,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了(2022)苏049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郭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因罪犯郭敏系怀孕期妇女,本院于2023年6月5日决定将罪犯郭敏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9月1日,扬州市邗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以罪犯郭敏妊娠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为由,建议对罪犯郭敏收监执行。
经查,罪犯郭敏妊娠确已终止,其刑期未满,应对其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郭敏收监执行余刑有期徒刑六个月九日。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余法官
联系电话:0519-69801517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