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劳动纠纷起诉到法院,历经一审、二审,终于即将拿到补偿款,此时他却提出诸多理由避免用自己账户收款。事情究竟有何猫腻?承办法官的一个做法,又是如何实现在办结一案时,让三个案件同时画上圆满句号?

夫妻一体?这名“打工人”的行为有些反常

石某与某商贸公司因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不服一审判决诉至宿迁中院。二审中,案件承办人、宿迁中院民四庭庭长孙权发现石某在某商贸公司工作期间工资报酬均是发放至其配偶陈某的银行账户。这给本案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带来了难度。

经过法官辨法析理,双方达成了调解,某商贸公司同意支付石某40000元补偿款。为实现“调解”即“解决”,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再生变故,孙权让他们写下具体付款日期及收款账号,但石某以没有银行卡、因身份证丢失无法到银行开户等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接收标的款,而是要求对方将款项付至其配偶陈某银行账号或者以现金方式支付。

在审判阶段就因工资支付途径问题吃过亏,现在还不吸取教训?石某一而再的迷惑操作,引起了孙权的警觉。

执着“多管闲事”,“沉睡”的执行案件被“唤醒”

虽然补偿款支付方式并不影响本案的最终解决,但孙权没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年审判经验告诉他,石某之所以有这一系列反常行为,其很有可能是失信被执行人。

回到办公室后,孙权立即检索关联案件并与一审法院泗阳法院执行局联系,经核实得知:石某在泗阳法院有两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执行完毕。

2020年,石某与泗阳某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泗阳法院审理依法作出裁决:石某应偿还泗阳某银行本金3562.6元。2021年,石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泗阳法院审理作出民事调解书:石某应支付刘某借款本金238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石某未履行义务,上述两起案件均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泗阳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穷尽所有措施未能查控到石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两个案件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石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实,泗阳法院当时只能无奈以“终结执行”的方式报结了两案。

这个结果完全印证了孙权的怀疑……,短暂思考后,他当即通知某商贸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向石某交付标的款,同时要求石某必须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账户收款,并告知石某以及代理律师,如果存在恶意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将会被追究“拒执罪”。

上下审执联动,审结一案“执结”三案

石某把新办的银行卡号提交至宿迁中院用于领取款项,某商贸公司如期履行义务将补偿款打到石某账户。孙权第一时间将该账号信息以及石某长期用其亲属银行卡号领取工资的信息资料提供给泗阳法院执行干警,以便他们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泗阳法院根据信息迅速至银行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石某迫于压力,主动结清案款、交纳执行费,至此两起案件终于顺利执结。鉴于被执行人石某采取故意隐瞒收入等行为规避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泗阳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措施。

至此,石某“仅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逃避法律确定义务”美梦破灭,四方当事人的三起纠纷画上了完整的句号。法官的多想一点、多走一步,成为了“神来之笔”。

【后记】

今年以来,宿迁两级法院持续优化“立审执破”联动机制,全面深化执源治理工作,逐渐构建起“大执行”格局,审执一体理念已经深入每一名法官脑海。该案承办人正是秉持着“案源、执源治理”的理念,做案件审理的有心人,以小案件办出大成效,实现了“审结一案、履行一案、执结两案”的效果。同时,宿迁中院还规定“速裁法官在帮助当事人拟定调解协议时,款项交付账号必须系本人账号,无特殊情况不得指定其他账号或者现金交付。”“制作债务履行督促表,安排书记员或法官助理于债务到期前后主动联系当事人,切实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等措施,在源头性疏导、实质性纠纷上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