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连祥,男,19761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于2023220日作出(2022)苏120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蔡连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罪犯蔡连祥以心脏患有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蔡连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三日。公示期间,如对本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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