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蔡连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高港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5-30 浏览次数:956
罪犯蔡连祥,男,1976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2)苏120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以蔡连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罪犯蔡连祥以心脏患有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蔡连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三日。公示期间,如对本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讯地址: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133号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23-86391392,联系人:华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