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高港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22 浏览次数:1027
罪犯孙渡,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住泰州市高港区。2022 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2023年2月20日,我院作出(2023)苏120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孙渡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罪犯孙渡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案件已生效。
2023年5月30日,孙渡以交通肇事造成自身高位截瘫、胸部脊髓损伤、胸椎骨折目前完全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审查孙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并委托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泰州中院于2023年6月30日对孙渡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体检,并出具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罪犯孙渡患高位截瘫、胸部脊髓损伤、胸椎骨折,目前完全不能行走,属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3.2.4的规定。
2023年8月8日,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征询对罪犯孙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处理意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复函,建议对罪犯孙渡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孙渡患高位截瘫、胸部脊髓损伤、胸椎骨折,目前完全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孙渡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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