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委托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蔡连祥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2023年8月25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2法鉴审字第18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罪犯蔡连祥患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心功能I级、三级高血压(极高危),心绞痛经治病后缓解,心功能I级,无明显心律失常,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蔡连祥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依法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蔡连祥不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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