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作者:曹胜 发布时间:2012-12-27 浏览次数:508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也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矛盾的典型表现之一。为此,笔者在审理该类纠纷案件中发现,农民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流转未能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存在一定隐患,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一、现象及特点。
1、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建立。土地转让信息在农村难以得到迅速的了解和沟通。农民主要通过村委会的项目引进以及熟人社会中亲朋介绍,缺乏有效的沟通平台和流转市场。土地流转过程,涉及如市场价值、意思协商、合同签订、权利义务等各个环节的实现,缺乏相应的专业指导,没有相应服务组织与机构的参与。
2、土地流转存在诸多不规范。农户之间的私下流转多以口头协议,书面协议过于简单,同时也进行不履行申请、报告,流转处于无序状态。以村委会主导的集体流转中,农民的流转意愿、土地流转的范围、流转的合法性、流转后的土地适用监督等问题得不到规范。村委会在上述两种情形里,表现出完全不参与或过度参与的两个极端。
3、土地流转不能充分实现土地经济利用。土地流转和流转动机的单一,实践中土地流转的形式多表现为转包和出租。土地流转的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土地流转较为分散。土地数量较大的农业经济项目,流转难以统筹形成合意,导致项目搁浅,各地区多为“单打独斗”,不能形成规模化的市场效应。不恰当的土地流转。部分以投机为目的土地流转,在占用土地后,等待拆迁、伺机转包等投机行为,土地流转后土地被闲置。一些流转后的土地被违规使用,进行工程建设或其他工业用途,短期的经济利益却对破坏耕地。
4、农民自身法律知识缺乏与不恰当表达。农民的法律知识缺乏以及法制意识淡薄,不能在土地流转之初,采取相应的预防和自我保护措施。权益受损后,诉讼能力不足或不信赖司法救济。部分群众选择息事宁人,不采取任何手段助长了侵权之风;而一部分群众,选择通过集体上访,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基层组织权力的滥用与干涉,在流转之初,不能完全站在农民的角度,农民维权时,工作简单粗暴,通过权力向农民施压,阻塞农民的维权途径,或强制性调解。
5、司法途径单一处理纠纷的效果不显著。因证据不全、合同中权利义务不对等等因素导致的期权益得不到法律支持。农民缺乏相应的诉讼能力,程序繁琐、证据严谨、周期较长等因素,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物力,农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成本较高。地方政府干涉、易产生衍生的诉讼、司法资源的紧张、维稳压力等因素的加大了司法机关审理的难度和处理的效率。
二、对策和建议
1、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相关法律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进一步清晰的体现。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办法,增强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及适应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需求。完善土地流转的登记制度,尽快出台《土地登记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到土地登记中,进一步明确土地流转中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便于土地流转的管理和规范化。
2、加强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司法保护。法院加大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资源的倾斜。让经验丰富、法律精通、调解能力强的法官参与审理,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和沟通,吸取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和做法。在与地方党委和政府沟通的同时,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在考虑权利处分自由,兼顾处理结果对于社会的示范效应、流转过程的市场经济效益和土地经济利用等方面。
3、对行政部门、村集体及承包人在土地过程中的角色进行科学定位。对于承包经营权人,并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流转合同的主体,参与流转合同的制定和签订。村集体,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督和管理,提供信息交流、流转指导等。对于政府部门,流转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促使三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科学分工和定位。
4、有序推动土地流转的市场化以及现代农业建设。应当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积极建立农村土地交易机构,包括专业的代理机构,农产权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鉴证、法律咨询、价值评估机构,加大土地流转的定向性和选择性。加大对规模流转和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在尊重和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推进土地的集中,以大规模的经营以及现代化农业,抵抗市场风险,增加农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