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罪犯肖迎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6-26 浏览次数:980
(2024)苏0324刑更21号
罪犯肖迎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我院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2023)苏0324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肖迎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罪犯肖迎春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将立案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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