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了(2022)苏0324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红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罪犯白孙红伟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孙红伟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3法医审字第08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孙红伟虽患有乙型肝炎、(小三阳)、肝硬化、2型糖尿病伴尿蛋白等疾病,但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孙红伟收监执行。特此公示。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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