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6日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9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罪犯徐振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徐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3法医审字第15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徐振虽患有慢性肾炎、尿毒症、肾移植术后伴蛋白尿、肝脏光点密集等疾病,但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徐振收监执行。特此公示。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516-80389535,通讯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中央大街29号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