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莹,女,1989年8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宾县

本院于2023年222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罪高莹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罪犯高莹2024年321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高莹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