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1166
罪犯杨某,男,1958年7月6日出生,天津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万元、港币一千一百九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元、美元一百万元及孳息、红木家具一套、金条四千克、齐白石绘画作品《荷花》一幅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刑更8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1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4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3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获得表扬十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6)苏01执84号之三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后又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01执恢148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通过执行,罪犯杨某名下住房一套被拍卖,拍卖款二百九十五万八千三百五十元已上缴国库;另有手表、字画等物被拍卖,拍卖款一百一十六万四千九百八十二元已上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余扣押物品、受贿犯罪所得也已依法处置。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杨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