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霍晓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1329
江苏省南通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273号
罪犯霍晓峰,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9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12刑初7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霍晓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霍晓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霍晓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