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273号

    罪犯霍晓峰,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9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12刑初7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霍晓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霍晓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霍晓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