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勇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1331
江苏省南通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272号
罪犯石勇,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四监区服刑。2008年5月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
2019年12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0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石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30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四千八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石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系涉恶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