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国斌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1557
江苏省南通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274号
罪犯黄国斌,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1年10月28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皋刑二初字第01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国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30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通中刑执字第13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6刑更18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1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6刑更15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6刑更9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18日止),2021年10月23日裁定向罪犯黄国斌送达。
罪犯黄国斌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