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凤琴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1947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女狱减建字第99号
罪犯赵凤琴,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硕士研究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0196509250343,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5年8月6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中刑二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凤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九十三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交付执行。2018年4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6刑更5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根据相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备案审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案件重新审理。鉴于罪犯赵凤琴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省院报请备案审查期间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重审时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重审认为罪犯赵凤琴已符合减刑条件,可以重新裁定减刑,2019年3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6刑更监1号刑事裁定撤销前次减刑,对罪犯赵凤琴重新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2年1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6刑更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1日止)。
罪犯赵凤琴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反思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民警管理,在因未及时汇报他犯违规行为被考核后能不断强化监规监纪意识,规范自身言行,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要求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按时完成作业,无论从事何种劳动,均能积极参加,主动学习并执行好监督员的岗位要求,遵守劳动规范,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该犯于2022年6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凤琴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