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苏通女狱减建字第101号

    罪犯周晓舟,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412170228,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4年11月24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邳刑二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晓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晓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徐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6刑更20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6刑更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6刑更3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23日止)。

    罪犯周晓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反思犯罪危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要求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作为文教辅助员,能够做到主动学习并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该犯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晓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