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晓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1434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女狱减建字第101号
罪犯周晓舟,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412170228,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4年11月24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邳刑二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晓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晓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徐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6刑更20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6刑更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6刑更3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23日止)。
罪犯周晓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反思犯罪危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要求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作为文教辅助员,能够做到主动学习并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该犯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晓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