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24号

    罪犯肖某明,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江苏省大丰县人,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0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肖某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五百八十万零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1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3日止)。

    罪犯肖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9年4月8日履行;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五百八十万零五千元,判前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某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