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13刑更5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孙婷,女,19904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900425162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顺家园473单元206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村海子口队3号。20199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20)苏0113刑初5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当日向孙婷宣判,孙婷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0)苏0113刑他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6月25日,孙婷以本人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苏0113刑他2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5月19日孙婷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苏0113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

20229月22日孙婷以本人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苏0113刑更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22日,孙婷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3)苏0113刑更1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28日,孙婷以本人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南京市栖霞区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显示,2024323日孙婷在南京市栖霞区医院生育一,取名尤。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复函认为,罪犯孙婷基本具备在本辖区社区矫正条件,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孙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孙婷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时间自2024627日起至2025323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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