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303刑更4号

罪犯阳许生,男,1994年11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庐江县。2023年4月2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2024年1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3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罪犯阳许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阳许生在徐州市第二看守所羁押等待投牢期间发现患有右肺下叶非小细胞腺癌,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建议对罪犯阳许生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阳许生患有肺癌术后,右侧液气胸,右残肺散在陈旧性病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附则《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阳许生肺部肿物病理诊断为(右肺)中-低分化型非小细胞腺癌,属于“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综上,罪犯阳许生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阳许生暂予监外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