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罪犯吴丽贞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7-03 浏览次数:1133
罪犯吴丽贞,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苏省邳州市。
2022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21)苏0381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丽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罪犯吴丽贞提出上诉。2023年9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苏03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罪犯吴丽贞于2023年10月30日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认为,罪犯吴丽贞于2023年10月26日在邳州市康华医院产一子。鉴于罪犯吴丽贞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等规定,决定对罪犯吴丽贞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送达之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