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罪犯杜吉玉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7-03 浏览次数:924
罪犯杜吉玉,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
2022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21)苏0381刑初634号刑事判决,以杜吉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杜吉玉于2023年3月7日以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杜吉玉患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经征求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4月24日回复,建议本院对罪犯杜吉玉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决定对罪犯杜吉玉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