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小贯,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新沂市

2023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23)苏0381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以陆小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陆小贯于2024年1月5日以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罪犯陆小贯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经征求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2月7日回复,建议本院对罪犯陆小贯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陆小贯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决定对罪犯陆小贯暂予监外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