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罪犯王士栋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002
罪犯王士栋,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沂市。
2023年11月16日,罪犯王士栋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罪犯王士栋于2023年12月9日以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罪犯王士栋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经征求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2月20日回复,建议本院对罪犯王士栋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王士栋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决定对罪犯王士栋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