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欧阳孔波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995
罪犯欧阳孔波,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00921385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5年5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欧阳孔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801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徐刑终字第000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5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1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1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9日止)。
罪犯欧阳孔波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5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8016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孔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