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26号

    罪犯欧阳孔波,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00921385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5年5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欧阳孔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801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徐刑终字第000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5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1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1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9日止)。

    罪犯欧阳孔波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5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8016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孔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