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马健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036
罪犯马健,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满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91100166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9年5月10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苏03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1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3日止)。
罪犯马健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