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48号

    罪犯简洁,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6101546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1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简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8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0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苏02刑终35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简洁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11月4日止)。

    罪犯简洁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人民币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05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