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73号

    罪犯张菊生,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江苏省灌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61207573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2009年10月19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5月21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菊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退赔涉案赃款、赃物折价合计人民币37.2186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连刑二终字第00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2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0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6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张菊生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十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2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涉案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37.21865万元(已履行3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综合考量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菊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