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76号

    罪犯朱佩兵,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031977111660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1993年4月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

    2017年11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8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佩兵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30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苏08刑终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0年11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4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0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朱佩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罪犯,综合考量该犯前科经历以及本次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佩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十个月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