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67号

    罪犯潘苗苗,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江苏省灌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7103048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8月31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24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潘苗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苏07刑终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潘苗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苗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