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沈林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878
罪犯沈林,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9111727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02刑初6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7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人民币229.4430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沈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人民币229.44309万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