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杨仕月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792
罪犯杨仕月,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福建省平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051711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仕月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追缴本案应退的偷逃国家税收人民币1879.54657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杨仕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80万元以及追缴本案应退的偷逃国家税收人民币1879.546573万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法院划扣3306.75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