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71号

    罪犯杨仕月,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福建省平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051711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仕月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追缴本案应退的偷逃国家税收人民币1879.54657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杨仕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80万元以及追缴本案应退的偷逃国家税收人民币1879.546573万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法院划扣3306.75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