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69号

    罪犯王永刚,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93120662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9年5月10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永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苏03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4日止)。

    罪犯王永刚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