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胡云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06 浏览次数:1018
罪犯胡云,女,1995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2022年11月8日,本院作出了(2022)苏049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胡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判决生效后,罪犯胡云以其怀孕为由申请对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进行鉴定。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审核确认,罪犯胡云确系怀
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胡云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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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