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窦亮亮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875
罪犯窦亮亮,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河南省鲁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9061054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1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窦亮亮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窦亮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窦亮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