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胡浩阳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040
罪犯胡浩阳,男,2000年11月29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2000112948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3年3月24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3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浩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浩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8000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浩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