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90号

    罪犯胡浩阳,男,2000年11月29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2000112948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3年3月24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3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浩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浩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8000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浩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