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道利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821
罪犯李道利,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70601223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10月27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3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道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道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道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