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92号

    罪犯李道利,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70601223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10月27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3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道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道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道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