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棒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821
罪犯刘棒,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3091916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2016年9月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
2022年8月29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苏07刑终244号刑事裁定,上诉人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时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判时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