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友亮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839
罪犯刘友亮,男,2001年8月19日出生,安徽省阜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22520010819203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3年3月2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友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友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获得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时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万元(判时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友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