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晨晨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026
罪犯王晨晨,男,2002年1月1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062002010105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6月1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07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晨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苏07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晨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罪犯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晨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